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通知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要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材料進行了全面清理。經商民政部、衛生健康委同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取消“證明原身份的有關證明”“求職證明”“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等10項證明,并對5件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近日,一則“公司員工在宿舍值班待命時猝死,人社局拒定工傷獲法院支持”的新聞引發關注。工傷認定常存在爭議。下班回家順路買菜時發生意外算不算工傷?在工作時突發疾病責任怎么算?出差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責任誰來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工傷認定是有法律法規可以遵循的。